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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提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政策

时间:2023-12-20人气:作者: 佚名

乌鲁木齐提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政策

  一、职工

  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产检、住院分娩和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大幅提高。顺产生育支付标准从以前的2000元提高到4500;剖宫产生育支付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75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一孩从增加200元提高到增加1000元。女职工产检费用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无业或失业)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按上述标准50%享受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放宽了享受待遇的缴费时限要求。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需连续缴费满24个月。明年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时,基本医疗保险只需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就可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顺产从2000元提高到4500元,剖宫产从3500元提高到7500元。

  三、城乡居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住院分娩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实行定额补助,顺产从1000元提高到3000元,剖宫产从1750元提高到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