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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生育津贴享受条件是什么 泰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待遇

时间:2024-04-03人气:作者: 佚名

泰安生育津贴享受条件是什么 泰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待遇

  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生育、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参保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保基金补支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相关拓展: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共计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