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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时间:2024-05-10人气:作者: 未知

2024济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继续教育基地: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继续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点战略、推进人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各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分领域、分专业、分类别加快推进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岗位聘任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条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并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二、公需科目学习要求

  (一)学习内容及学时要求。2024年我市公需科目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学习教育”“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等专题系列课程开展学习;自主选择“数字技术”“传统文化”“法律知识”“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安全生产”“质量强市”“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医养健康”等方面课程开展学习。年度累计应不少于30学时。

  (二)学习形式。专业技术人员手机关注“济宁人社”微信公众号,选择“其他服务-专技继续教育”或登录“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djn.yxlearning.com)(以下简称“平台”),选择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进行学习。课程设置20学时的必选课、10学时的自选课。本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于2024年5月10日开始。

  三、专业科目学习要求

  (一)学习内容及学时要求。专业科目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立足科技前沿,以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围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课程开展学习。年度不少于60学时。

  (二)学习形式

  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如卫生、会计、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途径和方式参加学习。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派出、同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在培训前通过“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将学员名单和学时导入“平台”,计入个人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

  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

  本年度我市继续开展“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培训面向我市先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开展,完成学习经结业考核可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相应学时记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参加考核评价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视同获得相应职称。“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报名通知将在“平台”公开发布。

  五、有关工作

  (一)积极申报省级优质在线公需课。2024年省厅将继续开展优质在线公需课评选,优质在线公需课入选数量和质量作为继续教育基地检查评估的加分指标。入选的优质在线公需课,可视同授课教师的教学成果或代表性论文,作为职称评审时的重要参考,并按照课程课时的2倍计算授课教师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优质在线公需课评选具体安排由山东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另行通知,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发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通知要求踊跃申报。

  (二)试点开展“精品专业课”培训。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基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开展“精品专业课”培训试点。“精品专业课”一般应聘请业内知名专家,采取“个人自学+现场授课(直播)”的形式开展,其中现场授课不少于8学时,按照要求参加学习的视同完成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任务。“精品专业课”要坚持公益性,收费主要用于聘请师资、租用场地等。经审核通过的“精品专业课”将在“平台”公开发布,学员可自由选择学习。

  六、其他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积极鼓励和发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营造“全员注册、人人参训”的良好氛围。我市本年度将进一步畅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渠道,优化培训资源,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培训服务。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本区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指导、示范培训、监督检查和项目审核备案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好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发动本行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充分发挥师资、场地、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培训优势,针对各行业各单位培训需求开展各具特色的专项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扩大继续教育培训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时完成本年度培训,诚信申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抽查发现虚假申报学时等行为的,将实行“一票否决”,计入我市职称诚信档案库并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学时折算标准

  2、全市继续教育工作联系电话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学时折算标准

  学员除直接参加本年度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获得学时外,也可通过“平台”进行学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计入本年度公需、专业科目学时。相应学时折算标准为:

  一、公需科目折算

  (1)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组织援派文件为依据,援派期间每年可认定公需科目30学时。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如援派6个月,则认定为15学时)。

  (2)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以考试成绩通知书为依据,A、B、C级可分别认定当年度公需科目30学时、20学时、10学时。

  (3)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以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每个考试模块可认定当年度公需科目5学时,累计不超过30学时。

  (4)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以参赛证明为依据,可选择抵扣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如选择抵扣公需科目学时,可分别抵扣当年度5(国家级)、4(省级)、3(市级)、3(县级)学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抵扣公需科目后,不可重复抵扣专业科目学时。

  二、专业科目折算

  (1)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组织援派文件为依据,援派期间每年可按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如援派6个月,则认定为30学时)。专业科目可与公需科目同时认定。

  (2)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以相关参训证明为依据,按实际学时登记当年度学时,不超过8学时/天。(由组织、派出、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统一备案,个人无需操作)

  (3)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当年度可按每门课10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4)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以成果著作为依据,当年度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5)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以受邀函或通知为依据,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当年度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

  (6)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当年度认定16学时。

  (7)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以参赛文件为依据,可选择抵扣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如选择抵扣专业科目学时,可分别抵扣当年度30(国家级)、20(省级)、10(市级)、5(县级)学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抵扣专业科目后,不可重复抵扣公需科目学时。

  (8)参加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获得企业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以等级证书为依据,可分别抵扣当年度30、25、20、15、10学时。

  三、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并认定学时: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因受伤、患重病,年度内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假的(如因上述原因,当年在岗4个月,则年度仅需完成10学时公需科目、20学时专业科目,剩余20学时公需科目、40学时专业科目依据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时申报”申请获得。)

  附件2:全市继续教育工作联系电话

  管理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806-8255

  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6588233

  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3428539

  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4498644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4365218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5258536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8227386

  鱼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6211905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8709221

  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6987017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7211106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7360950

  高新区人力资源部:0537-2363862

  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6537188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0537-6990743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7-296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