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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方法表现为哪些情况?

时间:2024-04-06人气:作者: 佚名

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方法表现为哪些情况?

一、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方法表现为哪些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有什么特点?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敲诈勒索是以要挟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犯罪,一般只要当场威胁,或者是日后威胁,以及还有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要挟财物,那么都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对当事人按案件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决。

标签: 行为人  被害人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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